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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政办发[2014]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12-13 生效日期:2014-12-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税收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是规范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必然要求,对于建立健全本市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费足额征收。

  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一)机构编制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工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登记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成立日期和企业状态等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投资人的股权登记、变更等信息。

  (三)国土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以及建设用地批准、出让和转让等信息。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等信息。
  (五)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知识产权登记、转让等信息。
  (六)人力社保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缴费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金额等信息。
  (七)科技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八)质监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

  (九)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核查在京外籍人员(外交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的在京暂住及拥有车辆等方面的登记基础信息,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可以向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查询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监管信息。

      (十)税务部门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时,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税务部门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时,税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建立健全协助税收执法工作机制
  (一)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执法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

  (二)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后,应按照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控工作程序的要求,向边检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手续;边检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执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四)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

  (五)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税务部门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可以提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七)其他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协助。
  (八)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九)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税收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各自提供涉税信息的方式、具体内容、时限等事项,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好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各区县政府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税收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保护涉税信息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三)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利用情况,并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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