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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人社规[201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2-04 | 生效日期:2015-02-04 |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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