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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14]2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12-23 生效日期:2015-0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4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3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执行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税收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减、免、缓、退税政策以及与其执行密切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法律约束,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开公平原则。税收政策依法对外公开,适用税收政策不偏私、无歧视,公正平等地对待纳税人。
    (三)效能原则。遵守政策规定或服务承诺时限,积极履行职责,科学统筹规划,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应当保持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符合政策目标、原则和具体规定。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勤政廉政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增强国税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执行能力。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执行税收政策所必需的经费安排、人力保障、物资配备。

    第二章  政策执行一般规定
    第八条  确定承办部门。税收政策按照规定途径发布标准文本的,各级国税机关对应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承办。上级机关下发政策文件的,收文机关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办,并按批办意见送承办部门办理。

    税收政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第九条  进行任务分解。对内容复杂、事关全局的重大税收政策,主办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实施步骤、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对内容单一、职责明确的一般性税收政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制定配套办法。税收政策施行需要制定具体配套办法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未明确要求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提出建议。
    配套办法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
    配套办法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进行政策解读。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要求,做好配套办法解读稿的起草、报批。

    第十二条  公布政策信息。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税收政策、配套办法及其解读稿的相关文件发送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布。
    纳税服务部门同步更新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

    第十三条  编制业务规程。省级国税机关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岗责明晰、监督制约、衔接顺畅等原则,编制业务规程,提交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发布执行。

    第十四条  编写办税流程。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会同纳税服务部门编写或修订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办理渠道、报送资料、办理程序等,下发基层国税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纳税服务部门同步更新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准备。税收政策施行需要信息化支撑的,承办部门应当会同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硬件和软件准备。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辅导。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在税收政策施行前对下级国税机关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会同承办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
    培训辅导内容包括相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流程重大调整和新增涉税软件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开展政策宣传。基层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新媒体等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的日常宣传。
    对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广泛的重大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承办部门,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等渠道,以税企座谈会、媒体通气会、在线访谈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全方位的专题宣传。

    第十八条  政策咨询与答复。各级国税机关承办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应当畅通各类政策咨询渠道,规范政策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和公开,确保咨询便捷、答复准确及时、同类政策咨询答复口径一致。
    下级国税机关有政策问题需要请示的,应当按照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逐级行文向有权机关请示。

    第十九条  遵循业务规程。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业务流向、操作时限,执行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规范行使裁量权。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行政裁量权的,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第二十一条  遵守廉政纪律。税收政策执行中,广大国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税相关规定,不得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规收费或其他不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  情况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中,相关部门发现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策法规部门反馈,由政策法规部门逐级上报。

    第三章  政策执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承担税收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重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督查督办。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应当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列为税收执法督察、税收执法监察和综合巡视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公正办理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复议案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拓宽各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办理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信访、举报、投诉等事项,积极配合有权机关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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