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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总函[2015]9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2-11 | 生效日期:2015-0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编报口径,特别是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批复后、年度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方法,以及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一签三年”服务采购项目等新增填报要求。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已纳入绩效考核,请做好组织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数据填报及时、准确、完整。
二、报表种类及编报时限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月报)。各级预算单位实时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各省国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报税务总局。
(二)批量采购计划编报(季报)。国税系统上报由税务总局负责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各省国税局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并于当月5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报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实行按月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于每月5日前填报下月采购计划;实行按季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5日前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编报。各级预算单位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已经财政部批复(备案)的采购计划,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季报和年报)。各省国税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季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报送税务总局。
三、各单位在编报录入有关数据时,如遇编报口径、系统软件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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