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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船税惠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排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地税函[2014]1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7 | 生效日期:2014-11-27 |
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全市地税部门积极贯彻国家惠农税收优惠政策,全市累计共为1.49万农用机动车(含摩托车),免征车船税170万元。为进一步将税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进一步排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惠农政策规定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四条:“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十条:“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及相关认定依据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认定依据。
二、排查时间和范围
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对2012年新车船税法实施以来,全市从事农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农用机动车车船税时,惠农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完成排查。
三、排查方法
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检查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留存在保险机构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各单位要重点核查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交强险时,是否对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农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按规定不予代收车船税;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又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已代收车船税车辆为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予以退税。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对农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排查,对检查中发现应予退税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2.各单位要加大对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网站、纳税人学校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惠农政策,以免纳税人误缴、多缴。
3.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及车船税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培训,不仅要培训保险机构财务人员,更要扩大到保险机构前台受理人员。要让保险机构前台受理人员熟练掌握车船税惠农政策文件规定,避免出现多收、误收现象。
各单位要将以上要求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车船税惠农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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