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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办发[20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24 | 生效日期:2014-12-24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即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分两批公布了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登记审批流程
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不变。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许可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
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
加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有序共享。各许可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督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特别要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市场监管弱化或缺位。要加快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宽进严管”。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解读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改革后的登记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登记审批工作规范高效。
五、强化组织领导
“先照后证”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确保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附件: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13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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