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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发[2015]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2-10 | 生效日期:2015-02-10 |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第40号公告)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2014年第48号公告)精神,依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厦国税发[2014]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
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举措,是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评价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依法评价,确保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
(1)至2014年12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
(2)2014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7)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或处于筹建期间的。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公告),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不全或不准确,或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且缺乏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审计)报告的,从9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评价从发文之日起开始。
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依托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模块,在稽查、征管、税政、法规、出口退税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初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各自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由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实行联合评价,于3月10日前将各自初评为A级的名单以附件1表1的格式进行交换。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填写《纳税信用A级初步评价情况表》(见附件1表1)、《纳税信用D级初步评价情况表》(见附件1表2),于3月16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其中《纳税信用A级初步评价情况表》不仅要填写本局初评为A级的企业名单,还要填写对方初评为A级但本局未评A级的企业名单,并如实填写本局的初评情况;《纳税信用D级初步评价情况表》中,对于评价分数40分以上(含40分)评D的,必须填写“评D级的理由”,注明是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几款直接判D级的。
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将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初评为A、D两级纳税人名单进行比对、审核,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级别,并对共同核定的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并于4月30日前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对评价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价,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自行评价。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的A、D级纳税人情况,于4月30日前填写《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表3)、《A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4)和《D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分别上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其它事项
(一)强化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评价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价材料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纳服部门保管归档。各基层主管税务部门要建立纳税信用级别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最终确定的各级别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一致。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价结束后,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实施办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纳税人发生《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要及时调整纳税信用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涉及A、D级调整的,由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发布。
(三)规范证书出具,激励依法诚信纳税
此次纳税信用级别评价,A、D级纳税人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价,并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评价。需要A 级证书的纳税人,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基层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纳服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分别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制作证书。未统一制作证书的,如纳税人需要,由主管区级国税局或地税局负责出具《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
1.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系列表格
2.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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