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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发[2015]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2-12 | 生效日期:2015-02-12 |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 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
(三)有效。执法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格式见附件。
首部。包括执法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理由、陈述申辩情况、适用法律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尾部。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第七条 文书说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事实部分
1.案件主要事实的表述要客观、完整、准确,其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相关行为发生的具体情节。叙述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证据认定必须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证据要准确、具体,围绕主要违法事实进行列举分析。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告知情况要详细表述,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说明情况即可。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应当进行描述。
4.说明所采取的程序。案件查处涉及的程序应当在事实部分择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
5.多个违法事实的表述。同一文书涉及当事人的多个违法事实,则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层次分明、明晰有序的要求分别陈述或综述。
(二)理由和依据部分
1.法律适用理由的阐述应全面具体,结合具体案情,对为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作为处理(处罚)依据进行解释,把当事人的行为事实与地税机关处罚的理由、依据、内容及行政裁量权紧紧联系起来,既要说清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又要将其情节阐述清楚。
2.引用法律条款应准确,符合法律引用规则,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但应考虑充分性与必要性,避免机械式的罗列与堆砌。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应当援引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分析。
4.裁量权的行使应着重说明相关法定幅度和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包括从轻、减轻等情节的适用。
(三)决定部分
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特别要明确违法行为性质、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以及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金额。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部分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应明确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明确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税务机关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处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
第八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推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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