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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1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01-06 生效日期:2015-01-0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打造全国领先的服装设计师聚集地,促进我市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时尚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服装设计是服装产业链的前端和核心,也是我市着力培育的十大千亿产业群之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服装设计师人才,吸引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服装设计师在我市聚集,为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带动形成创意设计、产品制造、品牌塑造、展示展销、文化传播等时尚产业链,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聚集地,打造国际化、时尚化“美丽厦门”城市品牌。
  二、扶持方向和主要环节
  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重点扶持本市服装设计师、本市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引进高层次设计人才,打造时尚节庆,营造时尚氛围。
  (一)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壮大服装设计师队伍
  1.发挥本地校院专业培育力量。发挥本地高等院校服装设计等专业优势,加强同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校际合作,争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校优势资源,提升办学水平,建立服装设计人才培养基地。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评审达到较高专业水平的,享受重点专业专项资金扶持。鼓励院校举办面向本市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2.大力引进高层次设计人才。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设计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上述人才引进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⑴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设计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纳入《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最高可给予15万元薪酬津贴;⑵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设计企业的领军人才,纳入《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同时可比照《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3.加强服装设计师的选拔和培养。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和政府共同举办时装设计师大赛及相关配套活动,并以此为载体,从中发现并选拔一批服装设计人才。优胜者除政府奖励外,鼓励企业与其签订委培协议,资助到赴国内外知名专业院校参加专业培训,学成后留(回)厦工作。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优胜者,将由政府奖励,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到伦敦、纽约等国外知名时装周举办时装秀。
  (二)支持打造独立品牌,扩大品牌影响
  1.鼓励创立厦门自主品牌。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2.鼓励参与知名品牌评选。本市服装设计师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内知名品牌,或获得国家级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鼓励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支持本市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厦门的服装设计师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和“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鼓励在厦门办会办展。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办原创作品发布会及相关展览活动的,参照我市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5.鼓励设计师及企业扩大影响。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的,可参照我市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6.鼓励作品在国内外发布。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奖励;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城市知名时装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根据不同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30万元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根据不同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20万元奖励。
  7.鼓励本市设计师和品牌在行业领域钻研创新。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8.鼓励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共同发展。鼓励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9.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进驻我市。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调动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时尚氛围
  1.扶持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组建厦门市时尚联合会,扩大“华人时装设计大赛”影响,整合游艇、茶艺、咖啡、红酒、影视制作、婚纱摄影等时尚元素,突出服装设计主题,兼顾国际元素,每年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共同将“厦门国际时尚周”打造为享誉国内外的时尚节庆品牌。市财政和相关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每届给予时尚周相应资金扶持,培育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2.鼓励在我市举办服装设计及相关时尚活动。以奖励方式调动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积极性,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共同营造美丽厦门时尚氛围。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
  3.鼓励举办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体作用,调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和媒体等各方面力量,积极组织参与各种时尚活动,加强对本市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引导和传播时尚流行理念和知识,不断提升时尚消费氛围,引领时尚文化。
  (四)鼓励在园区和集成平台共同发展,发挥聚集效应
  1.鼓励设计师进入园区和集成平台。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服装设计园区,鼓励建设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可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鼓励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进入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新登记注册或进行作品展示等。新登记注册的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经考核合格,自入驻我市服装设计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服装设计产业转化。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设立产业基金,用于设计成果转化,支持服装设计师向产业化、品牌化、规模化转型。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推进行业扶持政策、行业规划、整合资源、资金审核、跟踪项目、活动推广等相关工作。
  (二)组建服装设计行业专家库。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服装企业、知名设计师、高等院校、知名时尚媒体、中介咨询公司等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的服装设计专家库,参与指导扶持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赛事活动评审和扶持资金申请初评、推荐活动等。
  (三)发挥协会和媒体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相关活动,其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四)培育和完善中介服务。培育咨询公司、策划公司、模特公司以及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服装设计企业和设计师提供服务。中介机构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鼓励服装企业和服装设计师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及组织实施。当年度未支出的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二)本意见中,奖励、补助、补贴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奖励年度内,同一设计师或机构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补贴。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做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三)本意见中,本市服装设计师是指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或加入我市相关行业协会的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注册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是指服装设计师原创设计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服装品牌;服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原则上指以服装设计师个人名字在我市注册运营的服装设计机构。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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