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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优发[2014]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19 | 生效日期:2014-12-19 |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本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残疾人相关政策待遇。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
三、在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为1万名残疾人补贴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市残联“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等重大项目中,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纳入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需适配辅助器具的,应按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政策办理。个人所需承担的部分经费由区县民政局按照《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予以报销。
五、残疾军人的基本信息,每年年初由市民政局提供给市残联。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区县、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等级、残疾部位。
六、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合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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