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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1-06 | 生效日期:2015-01-0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哈尔滨市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方法
(一)网上申报。登录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www.hljgssb.com)。
(二)邮寄申报。
(三)纸制申报。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自行纳税申报的咨询服务
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或浏览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www.hljgssb.com)。
四、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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