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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3-16 | 生效日期:2015-03-16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3-16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三)申请范围。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当年申请困难减免。
(四)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三、困难减免的审批
(二)审批流程
四、困难减免的管理及监督 (二)困难减免审批机关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存档备查,妥善保管。省局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五、2014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的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下发《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我局决定进一步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明确由各省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确定本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申请时限、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为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加强困难减免管理,更好的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困难减免如何申请,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每年6月30日前(即当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提出减免税申请)。考虑到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和急迫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纳税困难情况,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三、困难减免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四、减免税款是否应办理纳税申报? 对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确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根据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设区市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可暂不缴纳税款、按程序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五、可申请减免的鼓励类产业,不予减免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如何确定? 对可申请减免的鼓励类产业、不予减免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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