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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1 | 生效日期:2014-11-21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1-21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对《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发(2013)2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而只需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和备案范围。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金额(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核定。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备案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第二章 减免税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予以受理,并对资料逐一登记接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有权备案的地税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另有文件规定备案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减免税审批(备案)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省局、市(州、区)局审批和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它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州、区)局按照精简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应缴税款,批复下达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减或办理退税。
第五章 减免税核算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分类别、分税种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及时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期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跟踪监控机制,加强未达起征点等不需申报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管理。纳税人减免税档案在档案归集时一并归入征管档案。
第六章 减免税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核实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实行初审初核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分局、所)和审批机关的初审初核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减税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甘地税(2013)248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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