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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3-25 | 生效日期:2015-03-25 |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保障我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免税等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免)税、免税、代理证明开具、进料加工核销及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温馨提醒如下:
(一)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申请延期申报。
(三)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在2015年5月18日前申报出口免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14年度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2014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申请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部分外,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温馨提醒的具体信息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期限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免税、证明开具、业务核销及纳税申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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