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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3-20 | 生效日期:2015-03-20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2015-3-20
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八、其它事项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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