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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外贸企业2014年度退税单证截止申报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告201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3-26 | 生效日期:2015-03-26 |
根据国家出口退(免)税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外贸企业2014年度出口退税单证在201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截止申报的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货物,对于单证齐备而且信息齐全的,应于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2015年4月20日前)向直属税务分局进行正式申报。
二、备案申报
(一)备案单证范围。除已正式申报退税以外,对已取得报关单、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进行过退税申报的,企业需于4月20日前向直属税务分局提交备案申报,逾期不再受理。此前已正式申报后被退单的函调单证不在备案范围。
(二)备案单证申报要求。企业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按“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录入全套备案退税单证,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各2套,按日常申报要求签字盖章。原始单证无须整本装订,必要时备查。
(三)备案工作程序。企业提交备案单证,经备案工作人员审验后加盖“2015年备案专用章”和签章确认,退回企业1套表格,综合科留存1套。企业还需在窗口“备案登记簿”上准确登记相关信息(有关备案金额栏目要准确填写)。
(四)对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电子数据备案。企业按照“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录入单证,无须打印明细表,提供电子数据U盘,同时提交《电子数据备案申请书》(附件一)、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各3套。备案窗口采集企业电子数据后,次日前以邮件形式发给综合科、主管审核科室备存。
(五)已完成备案的单证,原则上要求在信息齐全后一次性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可填报《备案单证拆单申请表》(附件二)经审批后拆单申报。拆单申报时,原备案单证随第一批单证提交,同时提交复印件经收单窗口人员确认并加盖“备案拆单专用章”后与余下单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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