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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告[201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4-29 | 生效日期:2015-04-29 |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三、申报流程
前海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的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其中,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6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四、优惠管理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实行“以报代备”方式。
(一)备案方式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即为完成备案登记,备案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备案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
4.所在行业如有前置审批或经营资质的,须留存相关审批文件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五、界定管理
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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