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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5)6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5-05-07 | 生效日期:2015-05-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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