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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一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桂政发[20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2-28 | 生效日期:2015-02-28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3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明确为后置审批。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加快全区商事登记改革步伐,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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