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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发[2015]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5-07-02 生效日期:2015-07-02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
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发[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15年6月2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连片治理土地为基础、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提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试点探索。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不贪大求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

  ——正确引导,农地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约束,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生产。

  ——发挥优势,综合开发。立足农业综合开发职能,找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积极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创新驱动、注重实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项目扶持方式,探索民办公助等管理模式,调动项目主体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二、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三)集中连片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要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以乡、村、组为单位,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地平整、田肥沃、渠相通、路相连,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统一农机化作业、推广良种良法、生产管理以及产品销售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作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放宽具体措施投入比例限制,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农、林、水、电、路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的某些环节或单项措施进行扶持。

  (五)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跟踪试点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六)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垦集团、龙头企业等法人实体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七)发挥部门项目行业优势和示范作用。把部门项目纳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全局和各部门工作大局中统筹考虑,推进部门项目与地方组织实施项目有机结合,提高整体建设水平。加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力争实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实施、同步发挥效益。进一步调整部门项目扶持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抓手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八)延伸产业链条。农业产业化源头是农户、终端是市场,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及时传导市场信息,带动农户规模化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继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流通服务体系等环节的扶持,形成全产业链生产,让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

  (九)完善扶持政策。放宽立项门槛,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扶持范围,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合理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企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等模式,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引导加工、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以产业基地(园区)为平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集聚度。

  (十)探索产业化资金投入新机制。探索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共同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扩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试点省份,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

  (十一)推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要求,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将两类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合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集成和示范效应,着力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竞争力,明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十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发挥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各类合作组织的作用,支持其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项目区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合理收取水费,为农田灌排用水、设施管护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加强部门项目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推动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土地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建设。

  (十三)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支持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在项目区大面积集成推广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品种技术,把科技推广与规模开发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科技示范推广依托单位,推动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直接合作,实现供需对接、“研技推”有机融合的科技推广模式。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五、有关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区、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中需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同意后予以实施。

  (十六)及时总结经验。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归纳总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将通过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简报》专刊、《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专栏等形式,定期发布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十七)强化激励考核。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因素,资金分配向工作积极性高、试点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农发机构,国家农发办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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