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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08]1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08]1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01 | 生效日期:2015-07-0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179号 2008-06-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结合我市目前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现状,市局决定将我市国税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并对企业衔头发票实施稽核。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票种初始化、文书审核(指CTAIS电子文书的审核,纸质文书审核流程不变)、调拨、发售和验旧等工作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按照修订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验旧稽核
(一)开票数据的采集
1.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以下简称“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通过自行开发的软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2.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3.使用手写版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开票数据逐份录入“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明细开票数据。
(二)开票数据的报送
使用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衔头发票验旧,不需提供发票实物。为避免企业衔头发票验旧工作过于集中,各征管单位应做好发票验旧工作的预约服务,合理安排时间。考虑到部分行业纳税人的特殊性,开票数据的报送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以下类型纳税人进行企业衔头发票验旧时,暂不报送电子开票数据,只需按规定填报《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1)。
(1)供水、供电、供气的纳税人;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加油站。
2.使用自行开发的软件采集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在发票验旧前应按市局规定的数据标准转换(具体的数据标准和转换方法将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电子明细开票数据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使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在发票验旧前直接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中导出电子明细开票数据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开票数据的接收
1.对《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汇总表》的相关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以“简易录入”的方式录入CTAIS系统的“发票交旧验旧”模块进行发票验旧。
2.纳税人以“报盘”的方式报送明细开票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普通发票稽核系统(税务端)”接收纳税人报送的明细开票数据,并在CTAIS系统进行发票验旧。
(四)开票数据的使用
在省局未完善“普通发票稽核系统”的相关功能前,暂不对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各征管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可结合纳税评估、日常抽查等方法,对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与其申报数据进行稽核比对,以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业务调整幅度较大,各征管局应及时向相关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二)各征管局要以此次调整为契机,切实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纳税人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填报《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内部发起取消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资格的申请,经市局审核后呈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纳税人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申请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且可不报送开票数据。
附件:
1、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汇总表
2、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纳税人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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