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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就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5-07-09 生效日期:2015-08-01
 

工商总局就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nglish version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8月1日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8项内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有三种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链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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