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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提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6-28 | 生效日期:2015-06-28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提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第二阶段土地增值税集中清算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335号)下发执行后,省局陆续收到部分市县区地税局上报的清算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发现部分鉴证报告存在工作底稿不规范、审核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集中清算审理工作进度,为规范管理,提高清算审核工作效率,现将审核接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市县区地税局应严格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29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基本质量要求
以下仅为清算鉴证工作的基本质量要求,中介机构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外,应按其它规定和要求全面做好鉴证工作,开展鉴证工作的过程应完整体现在工作底稿(部分样表见附件)中。
(一)基本情况的审核
1.鉴证报告要对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占地面积、容积率、销售率等相关指标的最终审核结果予以确认,对企业申报数有调整的,需在工作底稿中说明原因。
2.已缴税费的确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的应缴纳税费和应补税费,并在报告中说明。
(二)收入的审核
价格明显偏低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同期同类的原则,同时考虑样本数情况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与企业提供的销售政策比对后再确定调整金额,相关调整情况要在工作底稿中充分反映。
(三)扣除项目的审核
1.总体情况的审核。要对扣除项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扣除凭证、分配方法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核,不仅对企业申报的明细表进行审核,还要对合同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比对,并在工作底稿中反映审核调整结果。
2.合同的审核。必须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3.合同、付款、发票、决算和企业申报数金额的审核结果应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4.发票的审核。要审核票据凭证的合法性,对名称、金额、品目、时间等进行全面核实。对建筑安装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发票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业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列出具体明细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真假,并在报告中说明该项工作的审核结果。
(四)补充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或无法明确计算结果的,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结果和调整原因,并列出企业需补充提供的具体资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各市、县、区地税局应按照以上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要求的清算鉴证报告退回中介机构,重新补正。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取消合作。
(三)清算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解决,加快工作进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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