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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14 | 生效日期:2015-07-14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企业:
2014年度(费属期,下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请减免工作即将开始。为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市区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企业申请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减免对象
符合2014年水利基金优惠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对象(详见附件1)。
二、减免适用比例
对符合水利基金减免条件的企业,除省有关部门已有明确的减免比例规定外,按企业当年度企业税收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减免适用比例(详见附件2)。
三、受理有关规定
(一)时间要求。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减免水利基金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资料要求
申请减免水利基金企业的资料要求:减免金额40万元(含)以下的需提送资料一式一份;减免金额40万元以上需报送资料一式二份。
1.一般规定
企业应报送《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2.其他规定
符合按税收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减免办法的企业,应报送《2014年度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详见附件4)。如有国税税收缴纳额的,同时应提供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证明;地税税收纳税证明免予提供。
《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014年度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请企业在附件中自行点击下载。
四、其他
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减免水利基金。
(一)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税务部门查处的;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
(三)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申请减免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与主管地税征收部门联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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