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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15]6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发[2015]6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10 | 生效日期:2015-07-10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67号 2015-7-10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核定征收税收滞纳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依法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凡应补缴税款不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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