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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5)5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03 | 生效日期:2015-07-03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52号 2015-07-0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据此,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先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待国家相关部委发布有关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细则文件后,本市正式启动实施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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