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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01 | 生效日期:2015-07-01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要求,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
为便于纳税人在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新版申报表设计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应先填报对应的附表,再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并注意附表与主表逻辑关系正确。如果不正确,申报系统将会自动提示,并显示申报未成功。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版申报表主表中增加了“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纳税人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选择:
一是对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纳税人必须选择“是”,申报才能通过;
二是对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认为确实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否”;
三是对上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预缴时本期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判断今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并进行相应选择。
请纳税人根据新版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以及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预缴申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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