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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15]22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国税函[2015]2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15 | 生效日期:2015-07-15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226号 2015-7-15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第(三)项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条件为同时具备,即同时具备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符合不影响退税。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评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五项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相关印证材料。
(二)《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和相应检测范围的复印件(检测机构的资质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重复提供)。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分户建立退税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核查1次。
四、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情况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上报情况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退税额。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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