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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15]671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财政发[2015]67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5-07-10 | 生效日期:2015-07-10 |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671号 2015-7-10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和安居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二、购房补贴申请程序。商品房购房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二手房购房户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结算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三、购房补贴发放办法。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由市地方税务局契税中心负责购房补贴的申报受理和资金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设置购房补贴的受理发放窗口,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购买者办理。
四、购房补贴资金安排。购房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购房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市地方税务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各相关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购房补贴负担结算额,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并列报相应的财政支出科目。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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