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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照一码”改革涉税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31 | 生效日期:2015-07-31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照一码”改革涉税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在“一照一码”改革过渡期(2015年7月1日至全国推行改革期间),为便于纳税人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规则
(一)2015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即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440300+9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因变更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纳税人,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纳税人识别号。
二、2015年7月新成立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对于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在税务征管系统中存储纳税人识别号,无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使用15位号码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前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重新打印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时,“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
(三)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若已签署了委托代扣税款协议,由银行协助纳税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识别号,统一变更或重新签订协议。纳税人若发现未处理,应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重新打印领取的《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自行前往银行重新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
(四)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自8月3日起,可前往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五)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刻制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刻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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