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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2015-08-04 生效日期:2015-08-0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根据《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等五种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同时,《暂行规定》明确,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等事项。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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