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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8-05 | 生效日期:2015-08-05 |
税总局发文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各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国税局”)核定,核定比例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知》规定,省国税局在接到市国税局上报的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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