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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厦门海关关于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5-06 | 生效日期:2015-05-06 |
厦门海关关于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2015-5-6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 [2014]65号)精神,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等电子信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种类应为期交所上市品种。 三、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四、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如需提货至境内区域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五、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经海关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向银行融资(以下简称“仓单质押”),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见附件1);
(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保函;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厦门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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