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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1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人社发[2015]15号 |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15-03-24 | 生效日期:2015-04-1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5号 2015-3-2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二、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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