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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8-25 | 生效日期:2015-08-25 |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公告》明确,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处理如下: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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