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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5-08-08 生效日期:2015-08-08
 

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决定》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此外,《决定》还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进行了修改。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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