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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5]9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8-31 | 生效日期:2015-08-31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的定义。同时,《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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