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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 |
发文日期:2015-09-09 | 生效日期:2015-09-09 |
两部门要求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
日前,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此外,《通知》还提出,各省市工商、税务部门在2015年9月20日前搭建完成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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