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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发[2015]51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2015-09-09 | 生效日期:2015-09-09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1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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