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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文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5-09-15 生效日期:2015-09-15
 

海关总署发文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45号公告《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旨在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

公告规定,经营油气液体化工品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保税仓库经营人及相关加工生产企业(统称“油气经营企业”)应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下称“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变更和注销手续,并明确了申请办理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手续以及备案信息变更时,油气经营企业应提交的单证。同时,根据公告,油气经营企业提交单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海关应退回相关单证资料,并告知原因。此外,公告强调,油气经营企业完成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手续后,应办理系统接入手续,并提交相关申请表。



(来源:海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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