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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明确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5-09-25 生效日期:2015-09-25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1、根据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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