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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9-25 | 生效日期:2015-09-25 |
国税总局发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根据《公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下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相关行业按财税(2015)106号附件确定,《公告》同时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内涵。此外,《公告》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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