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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特殊区域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5-09-29 生效日期:2015-09-29
 

海关总署: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特殊区域

English version
日前,海关总署下发2015年第47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将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货物。

根据公告,企业可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同时,公告明确,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

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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