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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制发《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 发文机关:铁道部
  发文日期:2015-09-17 生效日期:2015-11-01
 

质检总局制发《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nglish version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标志等五部分。其中,《办法》定义了“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根据《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国家发改委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同时,《办法》规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机构应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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