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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首批取消62项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发[2015]57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2015-10-11 | 生效日期:2015-10-11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首批取消62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等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其中有29项与税务相关。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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