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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函[2015]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函(2015)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10-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地税函(2015)11号 2015-10-2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为做好本市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积极开展相关政策宣传,结合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重点开展备案程序、备案表格填写、税额计算等方面的辅导。
二、各分局应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做好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备案工作,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充分尊重纳税人安排分期缴纳计划的自主意愿。
三、各分局应根据个人非货币资产的不同属性由相应的征管税务所进行管理。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由负责房产交易征管的税务所管理;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由负责该企业征管的税务所管理;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由负责被投资企业征管的税务所管理。各分局应重点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的执行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四、纳税人确需调整分期缴纳计划的,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并报送备案调整书面申请。
五、各分局要落实责任,把好受理审核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各分局应于受理备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于纳税人将不动产或持有的企业股权跨区域对外投资的,各分局应于备案材料审核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抄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告知单》(详见附件2)。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情况,对发现纳税人转让相应股权的,应及时函告。
七、各分局应按照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提示或个人股权转让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分期缴纳期间取得现金补价或转让相关股权而提前缴纳税款的,各分局应对分期缴税计划作相应调整。
八、各分局应做好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备案、税款征收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通过FTP(FTP报送路径:/ftp-shuiwu/public2015/个税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情况)向市局(所得税处)上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市局。
附件: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告知单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5.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值及合理税费清单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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