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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6)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6-03-04 | 生效日期:2016-03-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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