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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财税[2017]76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
发文日期:2017-10-20 | 生效日期:2018-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政策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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