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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18-07-13 | 生效日期:2018-07-13 |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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