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18-12-26 | 生效日期:2018-12-26 |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